(2015)利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张令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华,张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令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庆华与被执行人张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令德之妻韩素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账号:×××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