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办事处与十堰恒联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办事处,十堰恒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82-1号原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地产大厦附楼502室。代表人耿冰,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和,该办事处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和解协议,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瞿诗忠,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和解协议,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十堰恒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155号(中观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玉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尧实业集团��限公司十堰办事处(下称中尧集团十堰办事处)诉被告十堰恒联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联贸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尧集团十堰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恒联贸易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李国和用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房产证项下房产、瞿诗忠用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房产证项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尧集团十堰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十堰恒联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中观路3号1栋1-2(-1)号面积为779.81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为100274**),限额800000元。二、查封李国和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房产证项下房产。三、查封瞿诗��用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房产证项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