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龙枝与被上诉人焦占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龙枝,焦占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龙枝,女,1973年3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信有,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占有,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薛龙枝与被上诉人焦占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薛龙枝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龙枝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龙枝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龙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薛龙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斌审判员 柴雅琳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