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定坤与樊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坤,樊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张定坤,居民。委托代理人姜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继凤,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定坤与被告樊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定坤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继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定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定坤撤回对被告樊继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定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