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9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与黎永峰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黎永峰,李国庆,陈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住所地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乙6号。法定代表人卫峥,行长。被执行人黎永峰,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国庆,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久成,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申请执行黎永峰、李国庆、陈久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97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971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罗胜利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施革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