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新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热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宁夏热王采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转换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新空调有限公司,宁夏热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宁夏热王采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72-1号原告江苏金新空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039464-6,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1282000110545,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孤山镇望江路8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巧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热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2796050-8,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40122200001538,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全民创业园经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代金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莉,女,汉族,1977年10月3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系宁夏热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办���室主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热王采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622778-2,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40122200015699,住所地宁夏贺兰县全民创业园经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伟,贺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江苏金新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热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宁夏热王采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江苏金新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热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宁夏热王采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 郭二○一五年四���一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