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淄博鲁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向飞、孙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鲁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向飞,孙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鲁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沈远刚,经理。被执行人:李向飞。被执行人:孙友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鲁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向飞、孙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人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方力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