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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郊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钧与史卫东、史永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钧,史卫东,史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郊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李钧,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卫东,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永胜,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郊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卫东、史永胜的收入28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福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