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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刘文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平邑县盛昂机械有限公司,刘文江,刘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被执行人平邑县盛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光军,经理。被执行人刘文江,居民。被执行人刘文胜,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平邑县盛昂机械有限公司、刘文江、刘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江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