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商初字第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陈静与陈静、陈素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陈静,陈素珍,郑莉莉,童银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商初字第0816号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荣星公寓市场西幢105室-205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新华、丁文婷,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被告陈素珍。被告郑莉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荣华、朱元萍。被告童银兰。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鑫源担保公司)诉被告陈静、陈素珍、郑莉莉、童银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玲、人民陪审员陈大明、窦虎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鑫源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鑫源担保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4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877元、公告费人民币1080元,合计人民币1957元,由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洁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