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与董格社、董良军、胡交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风,刘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刘召风。被申请执行人:刘安林。刘召风诉刘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武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刘安林支付原告刘召风医疗费4335.8元,误工费1551元,护理费15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伤情鉴定费300元,共计8177.8元的70%,即5724.46元。刘召风不服判决,上诉至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2015)陇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上诉人刘安林赔偿上诉人刘召风医疗费4335.80元、误工费1551.00、护理费155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0元、伤情鉴定费300.00元,以上共计817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年6月4日,刘召风依据已生效的(2015)陇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召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由被申请执行人刘安林履行8380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陇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