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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乔某某,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某某撤回对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525元,另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