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乔某某,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某某撤回对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525元,另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