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甲与被告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29号原告秦某甲,女,汉族,2005年11月26日出生,学生,山丹县居民。法定代理人孟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本科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晓红,女,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秦某乙,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秦某乙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秦某乙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秦某乙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秦某乙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秦某乙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某甲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原告秦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