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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砚平与梁夕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砚平,梁夕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商初字第6号原告于砚平。被告梁夕华。本院受理原告于砚平与被告梁夕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砚平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全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