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宁夏泰裕工贸有限公司与杨小红、王冬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泰裕工贸有限公司,杨小红,王冬成,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30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泰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马金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小红,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被执行人王冬成,男,汉族,系某餐厅业主。被执行人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党宾,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泰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红、王冬成、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因失火罪导致经济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兴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杨小红、王冬成、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泰裕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872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81元,共计5950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仅查明被执行人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杨小红名下存款30200元,通过划拨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已获得检察院发放的赔偿款8000元。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小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已被另案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小红、王冬成、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具体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兴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伯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