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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童某某,男,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德祥,仁寿县海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女,生于1970年6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震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