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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127号原告强大应,男,汉族,1940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136-8。法定代表人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靓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诉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