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井海与被上诉人尚嘉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井海,尚嘉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井海,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凌宇轩,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嘉坪,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某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夏井海因与被上诉人尚嘉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井海以与被上诉人尚嘉坪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夏井海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井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上诉人夏井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莹速 录 员 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