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肖顺东申请执行曾海兵、阿坝州藏乡金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公开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顺东,曾海兵,阿坝州藏乡金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肖顺东。被执行人曾海兵。被执行人阿坝州藏乡金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90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肖顺东申请执行曾海兵、阿坝州藏乡金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坝州藏乡金樽实业有限公司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马尔康信用社营业部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