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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韩某某,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姜某某,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撤回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金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