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冬梅与晏建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冬梅,晏建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姚冬梅,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聚庆街罗家木行巷。被告晏建伟,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冬梅与被告晏建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冬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冬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冬梅撤回对被告晏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冬梅负担。审 判 员  狄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瑞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