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黄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8号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文宏。委托代理人李仑。被告黄毅。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陪审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李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