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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黄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8号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文宏。委托代理人李仑。被告黄毅。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陪审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李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