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鹏与李志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李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周鹏,男,回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志强,男,回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李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段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