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鹏与李志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李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周鹏,男,回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志强,男,回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李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段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