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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浩天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甘肃浩天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浩天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耿淑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乾,马玉萍,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浩天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被上诉人甘肃浩天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乾、马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0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军瑞代理审判员  白 莉代理审判员  任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治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