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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三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金其香与高邮市兴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其香,高邮市兴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三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金其香。委托代理人温学廉,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邮市兴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甘垛镇渔海村。法定代表人袁贵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其香诉被告高邮市兴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其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其香负担。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