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覃智敏与黄恒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智敏,黄恒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83号原告覃智敏。被告黄恒天。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智敏与被告黄恒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智敏于2015年4月1日以无法联系上被告,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依法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覃智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玉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