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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覃智敏与黄恒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智敏,黄恒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83号原告覃智敏。被告黄恒天。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智敏与被告黄恒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智敏于2015年4月1日以无法联系上被告,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依法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覃智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玉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