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果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3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果,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8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2月29日刑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5日7时许,被告人陈果在沙坪坝区宏兴小区**栋的家中被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对陈果停放在宏兴小区车库内的其驾驶的渝A131**号白色荣威轿车进行了搜查,从车内方向盘下面的塑料盖内查获两个小铁盒和一个烟盒,从铁盒及烟盒内查获被告人陈果所有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2.28克及甲基苯丙胺(冰毒)7.5克。上述事实,被告���陈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现场、毒品、称重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到案经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陈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果明知是毒品而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9.78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果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7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