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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许祥与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许祥,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祥与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祥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