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与陈建华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42-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住所地长乐市。负责人陈国河,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拔洛,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建华,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长民保字第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自行已达成协议,要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建华座落于长乐市金峰镇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建华座落于长乐市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建华座落于长乐市厂房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员 卓文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