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中玉与王美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中玉,王美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芳,女,汉族,哈密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臻,女,汉族。上诉人张中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三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中玉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中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中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洪代理审判员 耿 莹代理审判员 司马义·巴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陶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