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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亚萍、杨君锋与杨君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萍,杨君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亚萍,无固定职业。被告:杨君锋,职业不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代表人:张伟钢,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萍与被告杨君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萍负担。审 判 员 毛冠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