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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左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友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