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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罗竞诉高海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50号原告罗竞,男,1967年6月23日生。被告罗海清,男,1950年9月18日生。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竞诉被告高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清海无法联系,原告罗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竞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竞承担。代理审判员李旭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许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