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樊炯红与被上诉人刘炳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炯红,刘炳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炯红,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炳会,男,汉族。上诉人樊炯红与被上诉人刘炳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樊炯红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炯红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炯红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炯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90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4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薛庆玺审判员 田晓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