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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郝XX诉韩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郝XX,男,汉族。被告韩XX,��,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X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