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魏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18号原告魏某。被告彭某。原告魏某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