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沈君作与被告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君作,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初字第80号原告沈君作,男,1951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本市常府街6号。法定代表人柏鹏,男,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乔彤,男,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委托代理人高歌,男,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君作诉被告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君作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君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君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君作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人民陪审员 黄雅维人民陪审员 严腊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吴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