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詹美与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美,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溪县兴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20号原告詹美(曾用名:占美),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农林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泉,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锐勇,注册登记股副股长。第三人遂溪县兴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法定代表人陈英。委托代理人陈湛清,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美不���被告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遂溪县工商局)于2005年6月9日作出广东省遂溪县农药厂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美、被告遂溪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泉及张锐勇、第三人遂溪县兴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湛清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遂溪工商局于2005年6月9日作出广东省遂溪农药厂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批,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马清,李马清占股份71.67%,占美占股份28.33%。原告詹美诉称,2003年6月5日,原告经被告核实为广东省遂溪农药厂的法定代表人及持股85%的股东,第三人以不知情为由向遂溪县���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案件重审后,由遂溪县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03)遂法民二重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偏听偏信第三人的单方陈述,作出了(200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遂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遂法民二重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为广东省遂溪农药厂的股东,占有71.67%股份。对于此不公不正的判决,原告已循法律途径予以申诉及抗诉,因此,原告仍为农药厂合法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第三人和李马清以隐瞒欺骗的手段和方法骗取李马清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工商登记。2005年6月2日,第三人未经法定程序和通知作为股东的原告的前提下,将(200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其农药厂的股东及71.67%股份,作价人民币368万元转让给李马清,2005年6月2日,在未经法定程序和通知作为股东的原告的前提下,李马清申请被告许可其将法定代表人由“占美”变更为李马清,将股东由“占美、陆雄”变更为“李马清、占美”。2005年6月9日,被告在第三人隐瞒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同意并许可变更广东省遂溪农药厂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李马清。原告因此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将李马清(居民身份证号:,已故)登记为广东省遂溪农药厂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行政许可行为;2、依法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遂溪县工商局辩称:1、广东省遂溪农药厂的变更前的事实股权比例。根据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确认第三人应占有广东省遂溪农药厂股份71.67%,詹美占有股份28.33%。也就是说,自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虽然原告未主动与第三人到工商部门依照《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法律上已经确认第三人在农药厂的占股比例。遂溪县人民法院2005年5月30日作出的(2005)遂法执字第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更能证明这一点。2、第三人将所持有的广东省遂溪农药厂71.67%的股权作价368万元转让给李马清的股东会议合法;3、第三人将股权转让给李马清合法,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驶表决权”的规定,占大多数股权的第三人表决通过转让股权的决定应当有效,所递交的转股相关文书手续完备,故双方的股权转让合法;4、将李马清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合法;5、《广东省遂溪农药厂新出资协议书》、《广东省遂溪农药厂(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签名日期为2005年5月30日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规定,只要在提出变更登记事项申请时能够提供,即符合法定要求,我局依法对该资料履行形式审查程序,程序合法;6、原告的诉求超过了期限。第三人兴泰五金公司述称,一、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二、本案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三、原告的起诉无理,应予驳回。本院查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确认第三人兴泰五金公司占有广东省遂溪农药厂股份71.67%,詹美占有股份28.33%。第三人将所持有的广东省遂溪农药厂71.67%的股权作价368万元转让给李马清,2005年6月9日,经广东省遂溪农药厂申请,被告审批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马清,李马清占股份71.67%,占美占股份28.33%。2007年1月23日,广东省遂溪农药厂因与原告发生纠纷,将原告诉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遂溪县人民法院立(2007)遂法民一初字第63号案,于200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遂溪农药厂在起诉诉称说明:兴泰五金公司占有广东省遂溪农药厂股份71.67%作价368万元转让给李马清,公司章程修改后,李马清占股份71.67%,占美占股份28.33%,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马清,并将修改后的事项到遂溪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原告的代理人进行应诉并提供答辩,该案于2010年6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查明:兴泰五金公司于2005年6月2日将所持有的广东省��溪农药厂71.67%的股权作价368万元转让给李马清,遂溪县工商局于2006年5月26日将广东省遂溪农药厂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马清。(2007)遂法民一初字第63号案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遂溪工商局于2005年6月9日作出广东省遂溪农药厂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批。2007年1月23日,遂溪县人民法院立(2007)遂法民一初字第63号案,并于200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广东省遂溪农药厂因与原告詹美发生纠纷的案件,广东省遂溪农药厂在诉称说明,公司章程修改后,李马清占股份71.67%,占美占股份28.33%,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马清,并到遂溪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原告亦应诉并提供答辩,该案的判决书亦查明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且该案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时,原告已于2010年12月13日提出执行异议。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和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在至少在遂溪县人民法院立(2007)遂法民一初字第63号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就已经知道登记变更的情况,显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提起行政诉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詹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位桐审 判 员 沈碧清代理审判员 陈 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月清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