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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严某某,女。被告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都在外务工不能按时参加诉讼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路银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宪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