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严某某,女。被告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都在外务工不能按时参加诉讼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路银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宪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