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12号原告:赵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殷某,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殷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吴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