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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梁海超与徐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超,徐宝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753号原告梁海超,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印庄乡。被告徐宝华(曾用名徐保华),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潘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超与被告徐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海超负担。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万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