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叶与被告张德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叶,张德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邢叶,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范县。委托代理人:张立彦,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印,男,198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叶与被告张德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叶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祝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