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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君与合肥卡瑞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君,合肥卡瑞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787号原告:黄君,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钱国明,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卡瑞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兆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晨晨,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君诉被告合肥卡瑞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君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君撤回对被告合肥卡瑞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君负担。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