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君与合肥卡瑞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君,合肥卡瑞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787号原告:黄君,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钱国明,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卡瑞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兆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晨晨,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君诉被告合肥卡瑞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君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君撤回对被告合肥卡瑞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君负担。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