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吴 某 与 胡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吴某,女,生于1988年12月9日,汉族,农民,华亭县人。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28日,汉族,农民,华亭县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陈易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尉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