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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才臣与唐山市丰润区宏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塔杨庄村28号。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福泰园底商3-03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坤,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