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德连与被执行人潘忠刚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连,潘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30号申请执行人夏德连。被执行人潘忠刚。申请执行人夏德连与被执行人潘忠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德连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潘忠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夏德连欠款人民币18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潘忠刚的身份信息及财产进行调查,查明现潘忠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