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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易如萍与张信权、代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如萍,张信权,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易如萍。被执行人张信权。被执行人代萍。申请执行人易如萍与被执行人张信权、代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信权、代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易如萍于2014年12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信全、代萍支付申请执行人易如萍案款共计2165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张信全、代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信权、代萍共同所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董郎路336号5栋2单元12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088904)一套予以轮候查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二被执行人的住房正在处置之中,本院按法律规定已请求成铁法院参与分配。同时,本院在车管所及银行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1650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张信权、代萍欠申请执行人易如萍21650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东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