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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珠杰申请执行乔守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珠杰,乔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王珠杰,男,198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守成,男,1971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故意伤害)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乔守成应支付给王珠杰28111.47元,因乔守成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狱中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泽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