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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被江永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江永县看守所。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8时许,一辆货车停放在被告人李某经营的位于江永县永明中路的浏阳烟花炮竹店与被害人郭某所在的“香聚阁”土特产店两家店面间为“香聚阁”土特产店装货,因担心影响其生意,李某要求货车司机开车离开,遭到“香聚阁”土特产店店员郭某辱骂,两人因此发生口角。之后,李某扫地时弄倒了郭某放在门口的垃圾篓,郭某见状也一脚踢飞李某店前的垃圾篓,两人再次争吵并相互拉扯对方的头发。“香聚阁”土特产店的另一名女员工杨某听闻郭某的呼救声前来劝架,后杨某与李某两人又相互拉扯至烟花炮竹店。尔后,郭某拿起撮斗砸向李某被躲开,李某随即捡起撮斗砸向郭某,致郭某嘴部、鼻子等部位受伤流血。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上唇穿透伤、鼻挫裂伤、牙挫伤且松动等,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当日16时许到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2015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的男朋友陈建民与被害人郭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55000元,取得了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量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伤痕照片、被扣押的撮斗照片,书证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及收据、户籍证明,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陈某、蒋某的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凶器照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岑江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