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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静秀与冯亦前、徐苹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秀,冯亦前,徐苹苹,冯晓东,林金钏,冯亦做,林张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胡静秀,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小英,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年义,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胡静秀之夫。特别授权。被告冯亦前,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苹苹,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晓东,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林金钏,女,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亦做,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胜利,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林张眉,女,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小英,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静秀诉被告冯亦前、被告徐苹苹、被告冯晓东、被告林金钏、被告冯亦做、第三人林张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静秀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静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静秀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送达费138元,共计288元,由原告胡静秀负担(已负)。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